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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6 06:25:39 浏览:149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以养老服务为诱饵
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义乌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08年7月之间,被告人王某身为某公司义乌地区负责人,以投资张某(另案处理)开设的北京敬老都建设为名,对外宣称投资10万或21万元,可以免费入住“敬老都”、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人介绍人的方式,在义乌市协助张某向不特定的多名公众吸纳资金1000万余元。2021年,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本案由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效力。义乌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养老服务”为诱饵,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以投资张某开设的北京敬老院建设为名向社会公众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免费入住等,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以便将来享受养老服务。近年来,不少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手上有闲散资金,但没有投资渠道、不懂投资的特点,辅以养老保障、养老服务等福利诱骗老年人投资,给众多老年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来源:浙江天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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