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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人代替考试罪案例

发布时间:2024-02-07 06:25:39 浏览:183

刘某等人代替考试罪案例

基本案情

近日,临沂市兰山区法院审理一起涉及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替考案件,替考者小刘和被替考者王某均以代替考试罪被判刑。小刘在某县城一家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班,因其业务功底扎实、考证分数高,成为业内远近闻名的“学霸”。同在临沂某建筑有限公司上班的王某一心想考出资格证,无奈考试时间紧、专业知识难,准备良久仍对通过考试心里没底。经朋友介绍向学霸小刘取经,二人经过几番交流,王某并未在钻研业务、提高应试能力上下功夫,而是打起了让小刘代为考试过关的歪心思。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考试共分为三场,第一场笔试环节小刘蒙混进了考场。没想到在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轮换核验考生身份时,发现小刘与应试者身份存在一定差别,几经询问后将替考的小刘带出考场并报案。

在派出所里,眼看瞒不下去的小刘将替人考试情况供述给派出所,接到派出所通知的王某也第一时间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最终两人如实交代了替考的过程。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小刘代替他人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两人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对小刘、王某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两人均并处罚金5000元的刑事处罚。

案例来源:临沂市兰山区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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