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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7 06:25:39 浏览:278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例
田某泉、胡某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存在两次或两次以上销售价格的,取其平均值作为实际销售平均价格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75号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侵权产品的价格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第一,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第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第三,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并且,这三种计算方法不是任选的,而是递进性的,只有按照前种方法无法认定侵权产品的价格时,才适用后种方法进行计算。
其中有关“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的这一规定实际表明:
(1)已销售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客观上存在难以查清的情况;
(2)已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会存在一定幅度的浮动(否则,就不宜用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来表述);
(3)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可以用来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
这一规定同时反映出销售侵权产品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以及量多价低、量少价高的市场交易惯例,比较契合本案被告人销售侵权产品的价格存在一定区间浮动、实际销售数量不明的事实。
有鉴于此,可以简单平均的方法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即存在两次或两次以上销售价格的,取其平均值,以此作为实际销售平均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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