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全文

开设赌场案无罪案例,提供棋牌室仅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

发布时间:2024-02-08 06:25:39 浏览:150

开设赌场案无罪案例,提供棋牌室仅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

案例:杨某冠、何某道开设赌场案

(2017)琼0108刑初367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冠虽为涉案场所的实际所有人,但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即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首先,杨某冠将涉赌房屋租赁给他人,不直接管理该房屋;

其次,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涉赌场所内的赌具即牌九是由杨某冠提供的;

再次,关于营利的问题,现只有证人证言称在该房屋内赌博后庄家都会放50元场地费在桌子上给房主,缺少直接证据,该钱庄家给没给,是否给了杨某冠均不确定。

此外,现有证据亦不能证实50元场地费是由被告人杨某冠收取的,杨某冠也始终否认其收取过场地费。

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冠犯开设赌场罪,因定罪证据不足,所指控罪名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道犯开设赌场罪能否成立。

经查,第一,被告人何某道是在见有人欲玩牌九赌博时,临时起意自行当庄参与赌博,其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必备要件。

第二,被告人何某道仅是在被告人杨某冠名下的场所内当庄,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人在主观上存在共谋,或被告人何某道认识到其是在与被告人杨某冠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被告人何某道亦不具有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的行为。

因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道犯开设赌场罪,亦缺乏证据,对其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冠、何某道犯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某冠、何某道犯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杨某冠、何某道无罪。被告人杨某冠及其辩护人以及被告人何某道提出其二被告人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应当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分类: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