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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9 06:25:39 浏览:123
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裁判案例,宣告无罪
案例: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8)湘3122刑初14号)
【裁判理由】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罪,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分析:
一、被告人李某有没有非法占地,侵犯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制度
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涉案林地属于集体所有。被告人李某的某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油茶开发种植;家禽、牲畜、水产养殖及销售;花卉、苗木、水果种植及销售等,具有一定的林业经营能力。被告人李某开垦涉案林地前,在当地村委会的协调下,以租赁的方式与承包农户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
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转和流转的方式”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给本集体以外有农业经营能力的组织和个人;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第一条关于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规定,公益林林地也可以流转。
结合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被告人李某以流转的方式取得涉案林地的使用权,符合规定,其没有非法占地。
虽然被告人李某和承包农户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的规定,就土地流转的事项向发包方备案,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承包方依法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可以看出,备案只是政府对土地流转管理的需要,是否备案并不影响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
二、被告人李某有没有改变涉案林地的用途,并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可以确认,涉案土地由四部分组成,分别为国土整治后的宜林荒山荒地、因2014年森林火灾火烧迹地、经济林地、灌木林地。被告人李某将涉案土地坡改梯后,在土地上种植的是油茶和猕猴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规定,森林分为五类,即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材林。根据国家林业局林退发〔2001〕550号《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附表3、附表4的规定,油茶属于生态林和经济林造林主要兼用树种,猕猴桃属于经济林造林主要树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条第三款规定,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是指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并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行为
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森林包括经济林。被告人李某将涉案土地坡改梯后种植油茶、猕猴桃,既非建窑、采石、取土、种植农作物等,亦非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并使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虽然从现场的现状来看,还有部分土壤裸露,但林业生产、建设有其特点,比如周期长、见效慢等。“十年树木”,荒山变森林需要较长时间。
三、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应受刑事追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结合本案,主要看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的规定。而被告人的行为,既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的规定,应受刑事追究的情形,亦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规定,应受刑事追究的情形。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犯罪和刑罚只能制定法律。既然被告人李某没有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其应不受刑事追究。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没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亦不受刑事追究,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宣告无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
客观要件: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系一般主体,自然人或者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而非法占用,改变土地用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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