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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案例,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24-02-09 06:25:39 浏览:132

非法拘禁案例,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数罪并罚

案例:钟某、兰某非法拘禁案((2019)黔23刑终359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钟某、兰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形成多个层级,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钟某、兰某………等人引诱被害人前来,通过威胁、殴打等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均构成非法拘禁罪。钟某、兰某………等人为达到传销组织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通过威胁及殴打等方式,对人身自由被限制的被害人形成心理恐惧,强制被害人交出财物及取款密码,逼迫被害人向亲朋等借钱后强行取走钱财,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钟某、兰某、李某丹、周光祖抢劫数额巨大,均应依法惩处,并对犯数罪的依法并罚。

上诉人钟某、兰某、李某丹、雷某焕及辩护人,李某坤的辩护人,钟某杏的辩护人所提关于不构成抢劫罪,虽有轻微暴力和威胁,应评价在传销犯罪、非法拘禁罪中,或只是强迫交易或敲诈勒索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

经查,本案有多名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钟某、兰某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从引诱被害人前来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从借故收走被害人手机到最终逼取钱财,均已形成固定的犯罪手段,各被告人均对犯罪手段清楚明知,在钟某、兰某指挥下,骨干成员李某丹、雷某焕、柯某洪、张某利按照钟某和兰某的指挥,直接或指使协助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采用威胁及暴力殴打等方式,强逼被害人现场交出财物及取款密码,进而劫取被害人钱财,最后以购买产品为名掩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实,既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又对被害人财产造成损失,已超出非法拘禁和传销的犯罪构成,且其暴力威胁已导致被害人无法反抗和不敢反抗,与取得财物具有当场性,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而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明确,在传销活动中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本案抢劫事实应独立评价,故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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