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4-02-11 06:25:39 浏览:143
破坏交通设施案例,采取放任态度的不作为犯罪
案例:王某兴破坏交通设施案
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95号
本案中,被告人为使渔船及本人摆脱困境而解开航标船钢缆绳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但该避险行为在消除自身危险的同时破坏了交通安全设施,使其他船舶的航行处于危险状态,在被告人自身正当权益得以保全的情况下,负有采取积极救济措施消除避险行为造成之危险的作为义务。
被告人能够认识到避险行为引发的危险,有条件、有能力履行消除危险的义务,却采取放任的态度,属于不作为犯罪。
司法实践中,不作为行为一般要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才构成犯罪,但破坏交通设施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属于危险犯,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只是作为量刑时加重处罚的情节,本案中被告人不履行消除危险状态义务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其他过往船舶倾覆、毁坏的危险,已经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先行行为是否合法,不能免除行为人因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若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就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