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留地国家征用的补偿如下: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土地区片价来规定;
2、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费,地上附着物的费用;
3、社会保障费用。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根据相关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百分之五,自留地的法律性质应等同于承包地,均为农民集体所有,自留地和其他耕地的主要区别是自留地不征农业税,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农村自留地政府不可以强制征收:
政府征收土地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向上级报请并获得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各个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综上所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