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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之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发布时间:2024-02-12 06:25:38 浏览:109

刑法罪名之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2000—5000元)或者多次敲诈的,均可以成立本罪。这里的“多次”,是指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

恶害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胁迫。恶害的实现自身违法与否在所不问。所通告的被加害对象,既可以是交付财物的被害人,也可以是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为行使正当权利而索要财物的,即使数额再大,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该行为依然在维权的范畴。但如果以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或者诋毁名誉相要挟进而索要财物的,则成立敲诈勒索罪。此时,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不是因为索要财物,而是因为以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或者诋毁名誉相要挟进而索要财物的行为。

刑法罪名之强制猥亵、侮辱罪(刑法第274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实行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女性。

猥亵是指针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被害人性的羞耻心,侵害被害人性的自主决定权的行为。

所谓“针对被害人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①直接针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被害人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对该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

②迫使被害人对行为人或第三人实施猥亵行为;

③强迫被害人自己实施猥亵行为;

④强迫被害人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

猥亵行为具有相对性。具体言之,强制猥亵妇女与猥亵幼女的行为,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为,否则成立强奸罪。但是,猥亵幼男的行为则包括性交行为,换言之,已满16周岁的妇女与幼男发生性交的,成立猥亵儿童罪。但是,成年男子与幼女发生性交的,则成立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必须在场,但第三人不一定在场。如果第三人在场,有可能会加重处罚。但侮辱罪则恰好相反,该罪要求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即第三人必须在场,但被害人本人不一定在场。虽然上述两个罪名都有一个词“侮辱”,但前者的法益是被害人性的权益,而后者的法益则是被害人的名誉权。

诸如偷窥女性如厕、偷拍女性裙底、朝女性露阴、朝女性自慰、往女性身上射精等龌龊行为,由于都没有使用强制手段,不满足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行为特征,在刑法上无法成立犯罪,只能对之处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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