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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案例,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发布时间:2024-02-12 06:25:38 浏览:168

妨害公务案例,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案例:西安杨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4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从其居住的长安区某街办某小区离开时,因其未佩戴口罩及进出登记问题,与该小区物业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韦曲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王某某和辅警魏某赶到现场,要将杨某某带往派出所协助调查。杨某某拒不配合,并用拳头击打民警王某某面部一拳,致王某某脸部受伤,后被民警和在场群众制服。

当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对杨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2月10日,在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当日,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从快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批准逮捕。

鉴于杨某某涉嫌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快速办理机制,于2月12日,对被告人杨某某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依法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月14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本案,并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杨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来源:陕西检察

案例: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拒绝配合疫情检查站工作人员检查登记,驾车强行闯过检查站。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执勤民警对王某某进行防疫教育。王某某不予理会,并带有抵触行为。

民警对王某某依法传唤,王某某欲驾车离开被阻拦后,以倒地、辱骂、撕扯的方式拒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并致一名民警轻微伤。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拜泉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张某某、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 年1 月 31 日,王某某在疫情期间,不遵守政府设立道路隔离设施的规定,向他人提供铁锹,并伙同他人破坏防疫路障,给防疫管控工作带来重大安全隐患。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执勤民警到现场对王某某依法传唤。

王某某拒不配合并用拳脚袭击民警,张某某用放羊的鞭子抽打民警,造成两民警脸部、耳部、后脑多处受伤,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龙江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九个月。

案例:关某甲、关某乙犯妨害公务罪

2020 年 2 月8 日,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与亲属王某未佩戴口罩在路边燃放烟花。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现后,上前劝阻。关某甲、关某乙不听从劝阻,对防控工作人员进行谩骂、殴打。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执勤民警依法传唤关某甲、关某乙等人进行调查。关某乙抗拒传唤,撕扯民警,打民警两拳,并抢夺警棍未果。关某甲强行将民警的肩章、执法记录仪拽掉,将执法记录仪攥在手中,继续与民警进行撕扯,在民警将王某等人带上警车后,关某甲躺在警车前阻碍警车离开,随后又起身用手强行拉拽警车车门,试图将王某从警车中拽出,后被民警制服。

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另查明,关某甲具有犯罪前科。沿江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关某甲、关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十个月。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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