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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国家秘密罪案例

发布时间:2024-02-15 06:25:38 浏览:195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例

【案情简介】

北京某城区,国家安全机关因工作需要,到某餐厅开展工作,事前,他们将该餐厅副经理黄某某找来,告知其身份,说明事由,要求其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并严格保密。

但是,不久后,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人员却发现,他们在该餐厅开展工作,让餐厅副经理黄某某配合工作的情况,被其他人员知悉和掌握,给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被动和严重的不利影响。

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人员,遂对这一情况展开调查,结果发现,黄某某有重大嫌疑。

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人员初次对黄某某谈话时,其矢口否认,接着,经过周密调查,在铁的证据面前,黄某某交代了其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

据黄某某交代,尽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对其强调,要求其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国家安全机关在其餐厅开展工作的情况,但是,黄某某仍然先后两次将这一情况,故意对外泄露。

而且,在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人员对此次泄密事件进行调查、找其谈话时,他还故意隐瞒,不予配合。

后经鉴定,黄某此次泄露的,属“秘密”级。

根据我国《反间谍法》第31条的规定:“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机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以上规定,对黄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一、根据我国《国家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有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以及保守秘密的义务。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

四是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

六是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我国的国家秘密,根据相关规定,分为三个等级:即绝密、机密和秘密。

“绝密”的保密等级最高,“秘密”等级最低,“秘密”是指一般的国家机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本案中,经过鉴定,黄某某知悉和泄露的,属“秘密”级的国家机密。

二、违反规定,泄露国家机密的,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反间谍法》第31条规定:“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机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黄某某不听警告,两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违反了以上规定,由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不算严重,尚不构成犯罪,故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机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因此,如果本案黄某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构成犯罪的话,则其应当在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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