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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6 06:25:39 浏览:176
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把贪污罪和受贿罪说成贪污受贿罪,但实际上贪污罪和受贿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只是在犯罪构成和定罪量刑方面存在相似之处。那么,什么是受贿罪?受贿罪应该如何认定?受贿罪具有哪些基本特征呢?
受贿罪立案标准规定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具体内容如下: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受贿数额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或受贿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
4、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
5、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
6、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
7、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
8、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二)受贿数额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或受贿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1、多次索贿;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
(三)受贿数额300万元以上的,或受贿数额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1、多次索贿;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
行贿罪与受贿罪:是个什么样的关系,它们是一种对合犯罪,也就是行贿和受贿互为条件,从它们行为角度看,有行贿才有受贿存在,有受贿必有行贿存在。但从构成犯罪的角度上看,二者的对合关系并不是绝对化的,构成行贿罪不一定就构成相应的受贿罪:构成受贿罪也不一定就构成相应的行贿罪,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有关法律规定给付财物方不是行贿,而收受财物方却是受贿。如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就是这种情况。
2、一方行贿数额小达不到立案定罪条件,而收受贿赂方因收受多起多人贿赂数较大而构成受贿罪。
3、一方犯有行贿罪而另一方却未受贿。
在行贿与受贿这一双方关系中,我们要看到行贿一方多数是处主动的—面,而受贿一方多数处于被动的一面,(索贿要除外)。在行贿人看来,由行贿付出的代价及财物,就向经商活动中的投资一样(过去在办案中发现有关单位将行贿的费用直接打入成本),是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和好处,行贿所出的代价及财物与通过行贿得到的好处相比,前者要小得多。行贿人为了得到高额的回报及好处,他们必然要不借一切本钱去行贿。可想可见,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存在一种诱发关系,在这种诱发关系的相互促进下,受贿之心一旦诱发;出来就会爆发出更大受贿欲望和想法,反过来以增长了行贿人胆量。
目前在贿赂案件的侦查中,追究受贿多,为了取得受贿的证据,不时不得不对—些行贿人放弃追查,将办案的重点放在查处受贿上,这种现象如果普遍发展下去就会造成行贿有人非犯罪化的倾向。只要如实作证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贿人和我们执法人都持有这种态度和认识,就很限难从根源上消除贿赂犯罪了。由此可见,我们在制定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中:要从治本的原则出发,必须对行贿人予以严厉的打击和惩罚,以期从根本上遏制贿赂犯罪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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