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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6 06:25:39 浏览:184
洗钱案例,为贪污贿赂犯罪近亲属洗钱案
洗钱案例该案的参考意义集中于对贪污贿赂犯罪近亲属及密切关系人如何认定,以及在行为人不供认犯罪的情况下如何运用其他证据综合认定犯罪事实。
一是贪污贿赂犯罪人员近亲属及密切关系人的犯罪行为应根据犯罪事实区分认定。贪污贿赂犯罪人员的近亲属、密切关系人等是贪污贿赂犯罪共犯和洗钱犯罪的高发人群,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认定贪污贿赂犯罪共犯的情形多,认定洗钱犯罪的情形少,这与司法人员对洗钱犯罪的认识不深入,洗钱罪的适用不普遍有很大关系。关于两类犯罪的区别,近亲属及密切关系人参与实施贪污贿赂犯罪的,应当以贪污贿赂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如代为转达请托、代为向请托人索取财物、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国家工作人员等;对虽然没有参与实施贪污贿赂犯罪,但提供资金账户接收、转移犯罪所得,以投资、理财、购买贵重物品等方式掩饰、隐瞒赃款来源和性质,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中,赵某没有参与武某、王某通过电影融资业务侵占公款、索取收受贿赂的犯罪,但是提供资金账户接收赃款,并用于投资购房、理财等,属于掩饰、隐瞒贪污受贿款性质的行为,应认定为洗钱罪而非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共犯。需注意的是,该案中赵某账户接收的是武某和王某转入的赃款,不存在代为收取赃款的争议,但如果赵某为了帮助武某切割与贪污受贿犯罪的直接联系,提供账户直接接收贪污受贿款,如上文对曾某洗钱案的分析,也应认定为洗钱罪。
二是行为人不供认犯罪情况下证据的组织运用和证明要求。洗钱犯罪行为人的辩解多集中在对上游犯罪的不知情。对上游犯罪知悉的证明,首先,在证据上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身份背景、职业经历、认知能力及其所接触、接收的信息,与上游犯罪行为人的亲属关系、上下级关系、交往情况、了解程度、信任程度,接触、接收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应结合全案证据审查判断。其次,在证明要求上,主观上认识到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指对上游犯罪获取非法利益的概括性认识,而非每一笔犯罪事实和收益的准确认识;是指对上游犯罪客观事实的认识,而非对行为性质的认识,也就是说并不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上游犯罪触犯刑法的具体规定、知道所犯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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