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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案不起诉案例

发布时间:2024-02-17 06:25:40 浏览:207

非法持有毒品案不起诉案例

案例: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

(渝沙检刑不诉〔2019〕 8号)

不起诉理由

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扣押、封存没有民警、见证人及刘某某本人当场签字、按印,物证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影响司法公正,且见证人证言不具有客观性。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认定的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案例: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5〕55号)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由于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收集物证程序不合法,搜查、扣押时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不在现场,且见证人系联防队员和辅警,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翻供后没有有力的证据反驳,导致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等不能采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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