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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8 08:25:33 浏览:3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法官惩戒与纪检监察工作衔接的规定》2022
法(2022]38号
为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与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法院工作人员违反审判职责案件的管辖权限划分,从制度上保障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既分工负责,又协同高效,统筹做好法官惩戒与纪检监察工作的衔接,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法官的同一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已审查调查、处理的,人民法院不再适用《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遵守干部管理权限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线索受理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干部管理权限不在本院的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问题线索,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法官进行立案调查前,应当向派驻纪检监察组通报初核情况。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法官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派驻纪检监察组通报调查结论和拟处理意见。
第六条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认定法官存在故意违反审判职责行为,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予以惩戒的,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或调查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提出的处理建议,在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后,由人民法院作出惩戒决定。
第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对法官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调查处理时,商请法官惩戒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审查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并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纪检监察机关。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案件调查终结,交由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时,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商纪检监察机关决定是否听取法官惩戒委员会意见。法官惩戎委员会审查意见与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意见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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