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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9 06:25:35 浏览:115
6月13日,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件涉及药品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提高案件质效,案件庭审依法采用“3+4”大合议庭模式,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区检察院指派3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期间,孙某以牟利为目的,从王某处购买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质量合格证的“三无产品”,在明知服用该减肥产品品有“口干、食欲不振、失眠、便秘”等不良症状的情况下,仍采取“纯中药提取,月瘦15-30斤”“不节食,不运动,不拉肚子,包瘦”“通过多喝水,从尿液中排出脂肪”等话术,诱导消费者购买。后经检测,孙某所出售的绿色、粉色减肥胶囊中,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添加的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西布曲明”。
孙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查,被告人孙某共销售减肥药36900元,非法获利23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孙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积极退赃、已支付部分赔偿金,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综上,根据孙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杜集区法院依法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3800元,没收其违法所得23700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金110700元,同时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西布曲明”是一种神经抑制剂,因其能够抑制食欲、增加能量消耗,而具有减肥效果,但由于服用后会提高心血管疾病的发病率,如心肌梗死、中风等,早在2010年,就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中,孙某抓住减肥者想轻松减肥瘦身、不愿运动控食的心理需求,置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于不顾,径自销售掺有“西布曲明”国家禁用制剂的减肥产品,其行为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且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予以依法惩处。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擦亮眼睛,切勿盲目跟风购买使用减肥产品,如确有需求,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和专业指导进行购买。同时,建议通过合理饮食、适度运动等方式,进行科学减肥,保护好自身的生命健康,切勿急于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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