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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9 07:25:34 浏览:180
如果打麻将是赌钱的,并且赌注是比较大的,是属于赌博的行为,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从客观看是否具有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前者虽然多次参与打麻将,但输赢不大,或者提供场所、赌具,但行为人未从中渔利的,或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如茶水、空调费)的,不能认定为赌博罪;而后者则是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主要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且人数较多,赌资数额较大,组织者从中抽头渔利,应认定为赌博罪。
二、从赌博的行为方式上看
一般的打麻将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一般都是公开进行,人数上具有不特定性,多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而赌博罪在行为方式上,一般具有隐秘性,通常在小范围内进行,其赌博行为一般只有组织者、参赌者和服务人员知晓,其赌博场所,通常是临时租赁或借用他人房屋,或在自己家中,或宾馆开房进行。
三、在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一般的打麻将主要为了娱乐休闲、消遣,其输赢财物数量较小;而赌博则是以营利为目的,或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区别赌博中的违法行为、赌博罪与娱乐活动的关键
认定是否具有“以营利为目的”,要根据行为人实施赌博行为的方式和获利的方式来判断。赌博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要求行为人实施赌博行为的方式主要是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开设赌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赌博罪中获利的方式主要包括四种情况:(1)聚众赌博,抽头渔利;(2)直接参加赌博获利;(3)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4)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
对于“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一般赌博行为或与赌博有关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要严格区分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与群众正常文娱活动的界限,对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得以赌博论处。《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应进一步加强可操作性。俗话说“输钱总为赢钱起”,实施赌博行为,不管是娱乐行为还是违法犯罪行为,参与者通常都会以营利为目标。但是,对于个别一掷千金的“土豪”,其参与赌博可能只是为了追求刺激,显示身份等目的,是否营利并不是他们所关注的,因此,应当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形进一步细化,增强司法的操作性。
(1)“麻将赌博”输的钱可以不还,但需追究责任。
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数额,则属于赌博行为。这时,债主所享有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可以不还欠下的赌债,如果已经交付了一定的金额,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请求对方把这部分钱要回来。虽然可以不还债,但参与麻将赌博的人有可能会受到最高可达3000元的罚款或15日以下的拘留,行为影响恶劣的,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麻将娱乐”输的钱需要放还,但可能会举证困难。
大家平时娱乐打麻将所欠下的债受到法律保护,在打麻将时双方就相当于签订了个债务合同,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放还在麻将桌上输的钱,但由于大家在打麻将的时候只是为了放松心情,也不会特意达成书面协议,因此在主张享有债权的时候常常面临着因举证困难而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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