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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例

发布时间:2024-02-20 06:25:39 浏览:142

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例

案例: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来源:最高检指导案例第60号

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耕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实际建设者、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 2016年3月,被告人刘某经人介绍以人民币1000万元的价格与北京某杰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池某商定,受让合作社位于延庆区某蔬菜大棚377亩集体土地使用权。

同年4月15日,刘某指使其司机刘某岐与池某签订转让意向书,约定将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转让给刘某岐。同年10月21日,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岐。其间,刘某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以合作社的名义组织人员对蔬菜大棚园区进行非农建设改造,并将园区命名为“某薇庄园”。

截至2016年9月28日,刘某先后组织人员在园区内建设鱼池、假山、规划外道路等设施,同时将原有蔬菜大棚加高、改装钢架,并将其一分为二,在其中各建房间,每个大棚门口铺设透水砖路面,外垒花墙。截至案发,刘某组织人员共建设“大棚房”260余套(每套面积350平方米至550平方米不等,内部置橱柜、沙发、藤椅、马桶等各类生活起居设施),并对外出租。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延庆分局组织测绘鉴定,该项目占用耕地28.75亩,其中含永久基本农田22.84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

2017年5月10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延庆分局向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移送刘某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5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对刘某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经调查发现刘某有重大嫌疑。2017年12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以刘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8年5月23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7月2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判决结果

法庭经审理,认为公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2018年10月16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刘某岐在明知刘某是合作社非农建设改造的实际建设者、经营者,且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上述事实和真相,向公安机关做虚假证明。经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追诉,2019年3月13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岐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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