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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4 06:25:38 浏览:193
江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例
案例:江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人民法院就李某某诉江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江某某向李某某支付劳务工资3489元。判决生效后,江某某未按判决履行支付义务,李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后向其送达相关执行文书,江某某拒绝到法院接受询问且未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法院决定对江某某罚款500元,江某某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在法院执行期间,江某某手机微信交易显示有80余万元大额资金收支,且查询到2020年至2021年,江某某在法院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46件,均为欠李某某等人的劳务费,总计金额为62182元,江某某在微信有大额资金往来的情况下,拖欠的农民工劳务费分文未付。2021年11月,李某某以江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某欠李某某劳务费,数额不大,执行期间在有大额收支的情况下,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江某某在法院作为被执行人欠农民工劳务费案件达四十余件,总计金额六万余元,至今未履行,足以证明其社会危害性大。遂以被告人江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被告人江某某明知生效判决确定其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在每月有大额资金收支的情况下拒不支付,严重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中,“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典型情形。庭审中,江某某请求适用缓刑,鉴于江某某欠薪时间长达三年之久,涉及欠薪人数达46人,且在法院民事诉讼、执行以及刑事案件审理中,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足以证明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严格把握缓刑适用条件,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实刑,有效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还组织其他被执行人观看了庭审活动,后部分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事关广大劳动人民切身利益,事关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是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要求。近年来,国家在治理拖欠农民工报酬方面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政策,部署落实也取得积极成效。但在国家大力宣传和贯彻治理拖欠农民工报酬的大环境下,仍有个别用工单位或个人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致使农民工付出辛劳与汗水,经历催要、调解、诉讼、执行,投入大量时间与精力却仍无所获。对江某某判处刑罚,彰显了法律对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对挑战司法权威的一众“老赖”零容忍的态度,更加坚定持续助力根治欠薪问题的决心和信心。
来源:四川高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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