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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及重点解读

发布时间:2024-02-25 06:25:37 浏览:115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遵循我国长期以来的立法精神,结合刑法领域的司法经验,对刑法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作出调整,细化刑法分则各章节罪名的相关概念,增设了部分罪名,填补了立法空白,对指导刑事司法起到了重要作用,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重大意义。以下是相关修正的解读:

一、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一)新旧对照

本次修正对刑法总则中第十七条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做出了调整,降低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原本的十四岁降低至十二岁。新增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此外,本条还将原条文第四款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修改为现条文第五款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法条解读

刑法总则中的规定作为刑法体系中提纲挈领的指导性规范,一般不会轻易做出修改,因此本次修改也反映了当前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对刑法体系对社会秩序保护的现实性和时效性的迫切要求。

本次修改降低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主要是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犯罪进行的规制。随着社会的多元发展,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因素逐渐复杂化,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尤其是心智发育也容易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被催熟,在这样的情况下,部分受到消极因素影响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并非对自己所实施的恶性犯罪行为没有清楚的认识,此时,若单一地以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有悖刑法保护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立法精神。因此,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为一种相对稳定且具有预防效能的修改能够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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