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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的合同如果双方内容不同法院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4-02-27 06:25:39 浏览:136

双方签订的合同如果双方内容不同法院的处理:

1、两份合同出现内容不一致的,则需要对合同不一致的条款或内容进行解释,从而判定哪份合同条款或内容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当双方就合同解释无法协商一致时,起诉至法院的,由法官综合案件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认定。

合同审批内容:

1、数量。对数量的描述应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等应符合相关国家规定;

2、质量。如需适用国标、行标,合同中应明确标准代号之全称。合同中应设置“验收条款”,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及质量异议期等;

3、价格或报酬。应明确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4、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履约地点、交付标的物的方式、劳务提供方式与结算方式均应具体明确;

5、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及计算方法;

6、争议解决。明确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审批手续:

1、合同承办人将相关合同草案、事项在合同审批表中填写齐备后,办理报批手续;

2、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相关业务需求,签署审批意见;

3、法务对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进行审查;

4、管理层对相关合同进行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

5、公司印鉴管控人员予以签章。

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合同如果双方内容不同法院的处理,两份合同出现内容不一致的,则需要对合同不一致的条款或内容进行解释,从而判定哪份合同条款或内容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双方就合同解释无法协商一致时,起诉至法院的,由法官综合案件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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