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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9 06:25:41 浏览:167
刑事案例分析,黄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基本案情】2015年至2019年,黄某承包了广东省某县某建筑工程,在发包方已支付其工程款9065万余元的情况下,仍拖欠70余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651万余元。2019年8月9日,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黄某洪送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黄某洪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工人工资,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某县公安局立案。经某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同年9月25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清拖欠工资的人数及薪资数额,并督促黄某在起诉前将拖欠工资全部还清。在黄某洪付清拖欠工资后,检察机关根据疫情以来民营经济复工复产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了强制措施。
案件提起公诉后,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以黄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黄某洪提出上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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