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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2 06:25:39 浏览:185
强奸案无罪裁判案例,无法认定是否违背意愿
案例:冯某强奸案((2017)晋04刑终28号)
裁判理由
上诉人冯某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和是否违背李某某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关键:
1、本案李某某多次陈述和冯某多次供述内容稳定,都证明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也没有采取其他手段使李某某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也不存在冯某在李某某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下乘机实行奸淫的情况。
2、是否违背李某某意志。
一是从陌陌聊天记录分析:二人的陌陌聊天记录已被侦查机关固定,客观反映了二人当时的真实心理。从事发前聊天记录分析,二人认识仅一天,在上诉人冯某要求和李某某见面时,李某某开始以种种理由拒绝,但在冯某的一再要求下,还是同意了见面要求,并且其打车赴约,在冯某提出到其家后,李某某在证实只有冯某一个人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并且与冯某一同到了冯某家。
因此,李某某与冯某见面以及到冯某家都是出于其自愿,并不存在被强迫的行为。事发后聊天记录反映李某某不愿意,但并不能因此推测其在发生性关系当时也不愿意。
二是从发生性关系时二人的言行分析:李某某陈述不愿意,但发生性关系时其并没有明显反抗等行为,当时时间正值中午一点多,周围邻居下班在家,其并没有呼救,其解释没有呼救的原因是冯某是男的,又在他家,这样的解释也难以令人信服。从冯某供述来看,李某某不仅愿意,而且予以配合,双方各执一词,是否违背李某某意志无法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与李某某(原审被害人)对两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均予以认可,都证明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也没有采取其他手段使李某某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也不存在上诉人冯某在李某某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下乘机实行奸淫的情况。
虽然李某某陈述发生性关系时其说过不愿意,并且有哭和推上诉人的行为,但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因此,上诉人冯某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时不存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否违背李某某意志根据以上证据也无法认定。上诉人冯某的部分上诉理由予以采纳。
综上,认定上诉人冯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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