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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算试用期还是?

发布时间:2024-03-06 06:25:37 浏览:114

没签合同算试用期就不存在。

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未订立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试用期。

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具体如下: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能随时、无原因地辞退劳动者。

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应该注意以下这些事项:

1、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

2、同时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3、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多久期限,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管试用期之后当然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4、劳动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禁止设定变相试用期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用期对待。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给员工设定试用期是不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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