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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6 06:25:39 浏览:191
危险驾驶罪无罪案例,提取血样不符合程序规定
【案例】贾某胜危险驾驶案((2019)皖1002刑初17号)
【裁判理由】关于本案争议焦点被告人贾某胜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问题,根据事实和法律评判如下:
一、关于本案被告人贾某胜血样提取问题。根据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一是消毒液名称未填写,在抽血过程中使用哪种消毒液不清楚。二是抽血人员仅填写了姓名,其他内容非其填写。因此,提取贾某胜血样的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
二、关于本案贾某胜血样含量问题。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中记载贾某胜血样含量为3mL,而2018年9月5日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函中称收到贾某胜血样2mL,装在抗凝管中,且密封无渗漏。因此,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收到的血样与提取的当事人血样明显有差异,不能排除血样是否密封完好及是否受到污染的合理怀疑。
三、关于贾某胜血样超期送检问题。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
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本案中,贾某胜被抽血时间为2018年4月11日21点左右,鉴定机构受理血样时间为4月16日,送检超期,不符合前述规定。
虽然有“呈请延长血样送检时间审核意见表”,但也超过三天送检期限,且不符合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的要求。另外,也未有证据证明超期送检的血样达到检材的要求。
四、关于是否使用真空抗凝管采血及低温保存问题。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皖全诚司鉴函字〔2018〕63号函称收到贾某胜血样样本装在一支抗凝管中,但未见该试管上贴有生产标签等,无证据证明该采血管属于抗凝管和质量符合要求。公安机关和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均称已经低温保存血液样本,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符合保存要求。
通过以上分析,公安机关在提取贾某胜血液样本、保存、送检及鉴定过程存在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问题,故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18]毒鉴字第6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应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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