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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款物后予以关照受贿案,受贿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4-03-08 06:25:39 浏览:157

收受款物后予以关照受贿案,受贿罪量刑标准

廖某升任某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大队长后,某河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文某经熟人介绍在一次饭局上结实了廖某。为避免或者减少自己公司名下车辆受到交通处罚,文某分别于2016、2017年临近春节期间,到廖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3万元,共计6万元,廖某均予以接受。并且在平时,多次为该公司名下车辆进行减少处罚等行为。

廖某平时有个爱好,喜欢收藏限量款名牌鞋,其日常薪资不够消费,遂向某运动经销部的经营者汪某借款2万元,用于购买某克新出的限量版蓝球鞋。汪某向其微信转账2万元后,考虑到自己经营部的货车证照不全,经常需要拉货,希望廖某能给予便利,遂向廖某表示不用归还。廖某欣然接受,并在后续该货车运输期间多次给予“关照”。

2018年夏天,柯某的儿子夜店消费后,回家途中醉驾与对向来车发生交通事故。柯某为了让儿子免受或者减轻处罚,次日上班期间赶至廖某办公室,送给了廖某3万元现金,希望其给予“关照”。廖某接受后,帮助柯某的儿子小柯,未因该起交通事故受到任何处罚。

2019年,廖某因涉嫌受贿罪,被监察部门立案调查。

本案中,廖某收受款物后予以关照受贿案,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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