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公司劳动合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充分协商了解清楚的情况之下,自愿的签订。
签订合同有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签订合同的主体适格;
2、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
3、合同内容合法,没有违背公序良俗;
4、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达到。
签订内容如下:
1、甲方为用人单位,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联系电话(必须是单位固定电话)等,单位名称与所盖章名称完全一致;
2、乙方为劳动者信息,必须完全填写清楚;
3、合同期限和试用期必须完全按照规定填写;
4、劳动报酬按照实际情况填写,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
5、在下方甲方签字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只能是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的公章其他章一律无效),劳动者本人签名,填写签订日期;
6、所有合同必须用黑笔填写,可上交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社会保险;
6、劳动纪律。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订立约定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职业技能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条款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