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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等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09 06:25:39 浏览:156

周某某等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例

案例:长兴县周某某、卢某某、余某、王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2020年1月底,被告人周某某、卢某某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市场急需口罩,便商议倒卖口罩赚取差价。在明知销售口罩的微信上家并非医疗器械经销商,无法确定口罩来源的情况下,进购5万6千只口罩。

被告人周某某、王某(卢某某妻子)分别通过微信向外发布销售医用口罩信息,周某某还招徕被告人余某等下线。在对购得的口罩进行分装、打包时,周某某、卢某某、余某、王某发现该批口罩系无生产日期、合格证、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且口罩本身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仍以医用口罩名义对外进行销售。被告人周某某涉案销售金额79300余元;被告人卢某某涉案销售金额45300余元;被告人余某涉案销售金额47200元;被告人王某涉案销售金额5500余元。

经检验,涉案口罩的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2月14日,长兴县人民检察院对四名被告人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提起公诉。2月16日,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卢某某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余某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来源:浙江天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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