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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案例与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12 06:25:40 浏览:192

非法狩猎案例与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例

案例:黄某、何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案

甘肃省公安厅通报10起涉疫情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犯罪嫌疑人黄某,男,汉族,现年46岁。何某某,男,汉族,现年43岁。张某某,男,汉族,现年46岁。公安机关开展工作时发现,康县寺台镇罗湾村下社村民黄某家中冰柜存放有疑似野生动物黄麂死体2只、兽夹7个、钢丝套64个,经查,犯罪嫌疑人黄某于2020年1月9日及2月8日用猎捕工具非法捕获两只疑似黄麂的野生动物;

何某某伙同张某某于2020年1月驾车到康县寺台镇剪子沟,使用自制射钉枪非法猎获疑似黄麂及疑似野猪各一只。上述三人之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已被公安机关分别立案侦查。

来源:新甘肃客户端、每日甘肃

案例:刘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1月29日,市场监管人员在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的餐厅厨房冰柜中,查获其新近向邓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收购的两只野生飞禽(收购时已死亡),经鉴定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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