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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3 06:25:35 浏览:108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
积极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走深走实
“近年来金融犯罪专业性更加突出,涉互联网金融犯罪高发多发,上下游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现象更加明显,金融犯罪黑灰产业链危害越来越大。”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时如此分析当前的金融犯罪形势。他指出,将围绕影响金融安全的重点领域加大刑事惩治力度,持续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严肃惩治金融信贷领域犯罪。
伴随着上市公司在内的各类金融市场主体违法犯罪案件逐渐增多,最高检在依法从严惩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前提下,积极稳慎研究推进上市公司等主体依法适用企业合规工作。从严控制开展涉案上市公司企业合规的主体范围、案件类型,对确属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犯罪行为探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探索对企业合规、对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合规处理方案。
3月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出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不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检察机关近年来的重点工作,经过两年多的试点,该项制度不断释放司法红利,推动建设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外资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
张晓津透露,检察机关正积极稳慎探索在重大复杂案件和国有企业、大型企业、跨国企业案件中适用企业合规改革,推进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并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立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
积极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立法
《21世纪》:当前,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各类金融市场主体违法犯罪案件逐渐增多,最高检致力推动企业刑事合规,有何新的进展?
张晓津:2022年9月,最高检与证监会签署《关于建立健全资本市场行政执法与检察履职衔接协作机制的意见》,对双方合作探索上市公司企业合规做了相关规定。根据《意见》精神,双方将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诉源治理协作,共同推动企业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和水平,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预防和减少上市企业违法犯罪,并强调要根据资本市场环境和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特点,从严控制开展涉案上市公司企业合规的主体范围、案件类型,对确属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犯罪行为探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探索对企业合规、对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合规处理方案。
《21世纪》:经济发展是当前首要任务,检察机关如何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发挥“保企业”“保就业”等社会功能?
张晓津:当前,面对我国严峻复杂的经济发展形势,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于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法治意义和现实意义。为充分发挥“保企业”“保就业”等社会功能,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深入研究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司法机关在办理涉企单位犯罪案件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同时将合规整改成效与刑事责任评价相结合,防止司法实践中对涉案企业“一诉了之”和“一放了之”两种简单做法,努力体现对市场主体的真严管、真厚爱,服务落实保就业保民生,助力企业纾困发展,稳住经济基本盘。
2023年,我们将继续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持续扩大办案规模,拓展案件范围,丰富案件类型,提升合规质效。积极稳慎探索在重大复杂案件和国有企业、大型企业、跨国企业案件中适用企业合规改革,推进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充分运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适用“简式合规”案件的跟踪检查。发掘培育有代表性、影响力的优秀案例,编发类型化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推进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涉案企业合规办案模块上线运行,加强流程管理。最高检四厅探索制定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案规范。同时,积极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立法,促进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
涉互联网金融犯罪高发多发
《21世纪》:目前金融犯罪案件呈现哪些特点?
张晓津:五年来检察机关共起诉金融犯罪18万余人。从办案情况看,金融犯罪手段、形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不断改变,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专业性更加突出。利用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私募基金、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等专业性相对较强的金融业务进行犯罪活动的案件增多,犯罪过程更隐蔽,潜藏风险更严重。二是与新技术、新业态的关联更加紧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高发多发,“区块链”“元宇宙”“天使股权投资”等新技术概念成为非法集资的工具,虚拟币、网络第四方支付、网络直播的新业态成为转移、掩饰、隐瞒犯罪资金的新兴渠道。三是链条化特征趋势明显,基于专业、技术、资源的掌握程度不同,金融犯罪上下游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现象更加明显,金融犯罪黑灰产业链危害越来越大。四是涉众性特征进一步放大。在上述特征的加持下,金融犯罪的涉案人员更多、波及人员更广、涉案金额更大,不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且还影响社会稳定。
《21世纪》: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抓住哪些重点方面?
张晓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我们将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着力以金融犯罪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地维护金融安全。
一是突出重点加大惩治犯罪力度。我们将围绕影响金融安全的重点领域加大刑事惩治力度,持续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严肃惩治金融信贷领域犯罪,常态化打击整治养老诈骗,深入推进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依法打击治理涉私募基金犯罪,等等。在打击金融犯罪的过程中,更加重视对金融黑灰产的全链条打击,促进净化金融市场土壤。
二是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积极协同金融监管部门防范金融风险。2019年最高检制发三号检察建议后,部分省级检察院已结合办案制发20余份检察建议,内容涉及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加强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建设、治理非法助贷活动等方面。我们将持续协同落实三号检察建议,继续加强对金融犯罪背后深层次原因的分析研判,共同促进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
三是坚持把追赃挽损、化解风险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因犯罪资金被挥霍、消耗、转移等原因,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追赃挽损工作客观上面临诸多困难,追赃挽损的成效是社会公众最关心的问题。尽管有困难,我们仍将积极创新措施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更好地化解各种风险矛盾。比如,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积极运用反洗钱等措施,更加有效地追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去向;支持与证券犯罪案件相关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帮助广大中小投资者依法追偿投资损失;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完善涉案资产处置机制,等等。
以反洗钱遏制各类严重上游犯罪
《21世纪》:洗钱作为下游犯罪,为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我们注意到近年来最高检工作报告持续披露洗钱案件数据,起诉案件数量明显上升,检察机关在从严追诉洗钱犯罪,加大上下游打击力度方面,都采取了哪些举措,下一步还将有哪些规划?
张晓津:2020年以来最高检把加大追诉洗钱犯罪力度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持续部署推进,着力转变了“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的错误认识,三年来检察机关起诉洗钱罪4500余人,洗钱罪起诉数量与上游犯罪起诉数量的比例逐年上升。
检察机关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落实“一案双查”,切实加大追诉力度。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紧密关联,为此,我们强调办理上游犯罪时同步审查洗钱犯罪,同步引导取证。同步审查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办理上游犯罪案件的规定动作,从中发现了一批洗钱案件线索。二是注重案例引领。过去洗钱案件总量不大,检察人员在办理洗钱案件的意识、能力等方面都有所欠缺,最高检连续两年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11件,从“一案双查”、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方面持续加强对下指导,案例的发布也引起了全社会对反洗钱工作的关注,引领了全民反洗钱意识的提升。三是强化部门协同。2022年1月,最高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10个部门制定了《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合力推进惩治洗钱违法犯罪各项工作。各地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的沟通协作,推动完善洗钱案件线索移送和侦查协作等机制,更好发挥人民银行反洗钱技术协查的作用,共同提升反洗钱工作质效。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部署推进《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持续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一方面,不断提升“一案双查”实效,保持对洗钱犯罪的追诉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重大洗钱犯罪案件线索发现的能力,努力以反洗钱遏制各类严重上游犯罪、积极推动追赃挽损。另一方面,注重对洗钱犯罪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不断提升打击洗钱犯罪质效,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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