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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3 06:25:38 浏览:138
马某等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例
案例:马某乙、杨某某等6人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门检公诉刑不诉〔2018〕46号)
【理由】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从马某丁处获得来的18只林麝的行为是买卖行为还是寄养行为无法核实清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18只林麝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对18只林麝的运输行为是否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监管造成实质性威胁也无法查清,因此涉嫌的18是林麝是寄养还是出售、收购行为无法查清,故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田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
(皋检三部刑不诉〔2019〕1号)
【理由】
本院认为,田某某身为某某县某某禽业专业合作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超越驯养繁殖许可收购人工驯养繁殖的灰冠鹤,用于百鸟园游客观赏,未造成灰冠鹤死亡等后果,其行为虽违反了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但未实际侵害或者威胁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案例:薛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甬北检公诉刑不诉〔2015〕29号)
【理由】大鲵俗称娃娃鱼,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同丰大鲵驯养繁殖公司具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许可证,销售的大鲵为人工驯养繁殖第四代。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收购、运输、出售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但是为了食用、牟取暴利或者其他目的,仍违反国家规定而为之。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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