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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和哺乳假必须连休吗

发布时间:2024-03-14 06:25:37 浏览:116

产假和哺乳假不是必须连休。

休哺乳假和产假是不同的,正常情况下在哺乳假其间准妈在工作时间内有两次半个小时的时间可以当作哺乳时间,也可提前一个小时下班或者推迟一个小时上班等。哺乳期休假,是每天哺乳的时间,是不可以累计。

哺乳假假期时长如下:

1、哺乳假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

2、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3、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4、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5、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

6、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每一个产妇都有合法享受哺乳假的权力。在此期间,新妈妈应该安排好工作交接,合理安排好时间,尽量不要难为企业,相互理解为好。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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