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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的孩子新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24-03-16 06:25:39 浏览:101

事实收养的孩子新政策规定如下:

1、事实收养是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

2、事实收养也应当满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满三十周岁。

综上所述,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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