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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涉嫌医疗事故案例,不符合起诉条件

发布时间:2024-03-18 06:25:39 浏览:141

陆某涉嫌医疗事故案例,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陆某某涉嫌医疗事故案

(石检刑不诉〔2020〕16号)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医疗事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理由:

一是侦查机关未收集陆某某严重不负责任的证据,无法确认陆某某对向某某未进行脑膜刺激征、颅脑CT等辅助检查和在主要疾病诊断不明确(头痛、头晕待查)的情况下输注炎琥宁的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罪规定“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情形。

二是根据某市科证司法所出具的向某某医疗损害纠纷司法鉴定意见书表述“患者向某某后期颅脑CT、CTA等检查结果显示,其自身患有左侧大脑动脉动脉瘤、蛛网膜下腔出血疾病,蛛网膜下腔出血往往病情严重,其预后难于预料,不排除导致心跳骤停的可能”。

三是向某某最终呈植物人状态直至死亡的结果是陆某某的门诊医疗行为导致,还是后续抢救、医疗行为导致,或是就诊人自身疾病导致,由于没有进行相关鉴定,现有证据无法得出唯一结论。

因此,现有证据认定陆某某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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