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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8 06:25:39 浏览:291
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例
2020年8月初,兰某荣经“中间人”介绍与曾某亮、曾某念(均另案处理)相识,双方约定由兰某荣提供瓶装啤酒、假冒的某品牌啤酒商标及包装纸箱等材料,由曾某亮、曾某念帮其贴“假标”,每箱加工费12元,这样三人就能轻轻松松地“发财”。
说干就干,同月23日,兰某荣通过“中间人”购买了用来生产假冒百威啤酒的275ml瓶装啤酒5000余箱,并运至曾某亮、曾某念的厂房。同月27日,兰某荣与“中间人”来到上述厂房并运来瓶装假冒该品牌啤酒商标及纸箱。万事俱备,曾某念、曾某亮便马不停蹄地开始了贴标生产假冒品牌啤酒。
但好景不长,同月30日,曾某念、曾某亮就在该厂房内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假冒品牌啤酒5638箱,其中已贴标完成1242箱。经鉴定,涉案瓶装啤酒非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瓶贴也并非该公司委托生产,都属假冒产品。经认定,涉案啤酒认定价格合计606992元。2021年3月,兰某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
被告人兰某荣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未经品牌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结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判决:
被告人兰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福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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