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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9 06:25:40 浏览:247
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发放贷款,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量刑标准
甲县农民廖某向乙银行某市丙区支行申请“木耳农贷”120万元,并委托丁担保公司作为贷款第一担保人,负责收集整理贷款担保资料。
丁担保公司为了达到尽快为廖某申请到贷款的目的,私自将戊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贷款第二担保人,在其并未经戊商贸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以虚假方式完备了贷款担保的资料。某市丙区支行员工汪某青在审查此次提供的贷款资料过程中,未落实担保人面签的规定,也没有发现担保资料虚假的问题。在贷款资料上落笔签字并报批支行,该支行于2016年1月向廖某发放120万元贷款。
2017年1月,廖某贷款期满,但因生意亏损无力偿还。2017年3月,乙银行某市丙区支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戊商贸有限公司接到法院传票后,核实相关信息,并未出具担保手续,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5月,某市丙区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2月以汪某青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向丙区检察院移送起诉。
上述案件中,汪某青因未尽到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责任,而造成了发放贷款损失的结果。因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发放贷款,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因汪某青未尽到职责,应面签而未面签,造成了银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20万元。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发放贷款,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相关规定: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2】50号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需担保的应当当面签订担保合同。采取指纹识别、密码等措施,确认借款人与指定账户真实性,防范顶冒名贷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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