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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案例,醉酒驾驶致四车损坏,男子危险驾驶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03-19 06:25:40 浏览:139

危险驾驶罪案例,醉酒驾驶致四车损坏,男子危险驾驶被判刑

男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同车道同向在前等红灯的小型轿车发生接连尾随碰撞,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0年4月出生,山东聊城东昌府区人,汉族,中专文化。2009年11月24日,韩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聊城市交巡警支队执勤三大队罚款4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

2021年9月16日18时58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鲁PEH96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八一宾馆门口处时,与同车道同向在前等红灯的吴某某驾驶的鲁P3739V号小型轿车发生尾随碰撞,后导致韩某驾驶的鲁P758F2号小型轿车、刘某某驾驶的鲁PX1D25号小型普通客车陆续发生尾随碰撞,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事故责任认定,韩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韩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份含量99.4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据查明,事故发生后,韩某某到现场附近商店购买香烟及矿泉水后返回到现场等候处理,并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年9月28日,被告人韩某某分别与吴某某、韩某、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加之韩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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