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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1 06:25:35 浏览:104
12月18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敬大力、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致开幕词,来自学界和实务界代表40余人参加了研讨。
敬大力指出,刑事诉讼法法典化是深化刑事诉讼领域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党的二十大所提出的刑事诉讼法治建设任务的关键举措。刑事诉讼法法典化应当以“统一、系统、完备”作为基础和标志,将现行法律进行系统化的梳理编制,同时应当总结司法体制改革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经验、问题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陈卫东表示,刑事诉讼法法典化改革势在必行,只有通过法典化,才能把刑事诉讼法条文按照合理、科学的方式进行搭建,充分彰显程序法的作用。推动刑事诉讼法典实际落地,一是要以法典编纂为视角,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和人权保障价值作为指引;二是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总体要求,在坚持正当程序和诉讼效率原则的基础上,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诉讼框架体系;三是以刑事程序的完备化为指引,实现对既有诉讼制度的精细化改造和对制度空白的创造性弥补,丰富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体系。
研讨环节分为学者主旨发言和实务界代表与谈两个环节进行,分别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计划、程雷主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王新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法典化已经具备了初步的条件。刑事诉讼法法典化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思想,总结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刑事司法的经验和教训,顺应国际刑事诉讼法发展趋势,依托理论与实践经验相结合的刑事诉讼法学专家队伍来实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法典化应作形式上与实质上的区分,形式上法典化是法律编纂和法律汇编的过程,实质上的法典化则是一个法律部门从基本的法律规范到相对稳定、完备、成熟制度体系的过程。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刑事诉讼法1979年立法是一个急就章,仅有164条,即使经过三次修法,现在也只有308条,相比于其他国家刑事诉讼法过于单薄。刑事诉讼法法典化应当转变立法观念,打破宜粗不宜细的立法习惯,大幅增加条文数量,将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充分吸收到法律当中。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表示,我国刑事诉讼法法典化十分必要,法典化的时机也已经成熟。应当在坚守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采取实质性的法典编纂模式,融入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并巩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成果,对各项具体制度进行完善和补充,做到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统一、系统、完备。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远认为,开展刑事诉讼法法典化、推进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有四大关系需要完善和调整。通过规范诉审关系以实现实质上的控审分离,通过规范侦审关系强化司法控制,通过规范侦诉关系完善检察主导,通过规范法法关系保证实质化审判。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董坤表示,1979年刑事诉讼法已经具备了法典的基本骨架,但因制定过于仓促,后续虽有三次修改,仍然存在规范性不足、完备性不足、协调性不足。要注重日常用语和法律用语的有效结合、要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吸收到法律规范,丰富刑事诉讼法的条文,注重法典的体系化,注重总则与分则的关系,前后关照,内在衔接,同时兼顾法的统一性。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指出,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过程中,要学习、借鉴民法领域法典化中关于体系化和“公因式”的成功经验,并引入世界通行的、成熟的刑事诉讼法原则,分阶段、分区块地开展法典化工作。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挺表示,在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推进中,要考察其与民法典编纂的异同之处,同时要理清各种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借助法典化的过程实现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再梳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认为,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是刑事诉讼法统一化、体系化、规范化、精密化、可操作化、可救济化的需要。这需要在吸纳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和重视司法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大幅增加条文数量,确立单位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完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规范立法用语,增强诉讼程序的可操作性,为那些权利受到侵犯的诉讼参与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晓娜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建设仍然处于转型期,应当争取做到价值观念上的统一,完善人权保障和司法救济制度。
刘计划表示,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及修改历程来看,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任务无法通过传统的修改方式来实现,因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供给严重不足,传统修改模式无法解决法典化需要解决的大量的特别是系统性问题。学界和立法机关应当共同努力,争取在十年内实现刑事诉讼法典实质化,共同完成我国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法治工程。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认为,刑事诉讼法法典化应处理好以下六对关系:一是“一元化”修法模式下与其他部门法律之间的关系;二是立法的稳定性与弹性之间的关系;三是立法及时固定与司法改革的关系;四是立法详略与指导司法实践的关系;五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关系;六是规制传统社会与呼应大数据时代需求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认为,刑事诉讼法是最能彰显国家人权司法保障水平和法治文明程度的法律。适应时代发展和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要求,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作系统完善,推进刑事诉讼法法典化,意义重大而深远。在刑事诉讼法法典化进程中,应当将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为重要方向和重要内容。系统总结司法实践探索积累的成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规定,以巩固改革成果;有效破解制约改革的深层次体制机制性障碍,以确保改革持续深入推进,实现预期目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永表示,统一、系统、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体系不仅是对法律渊源的要求,更深层次来说还需要价值理念的科学化现代化。要重视其他领域的法律和制度在发展、完善过程中与刑事诉讼法典的关系,重视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不同权力机关之间、立法权和司法权之间以及法律制度和社会公众之间的重要关系,将法律制度放入整个社会体系中进行考察并接受评价,进而实现法律和社会的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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