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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发布时间:2024-03-21 06:25:40 浏览:218

万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案例: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遵县检公诉刑不诉〔2015〕72号)

【理由】

本院认为,段某某的上述行为,系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达不到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立案标准为20立方米,该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系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竞合,所以应适用特殊法条。综上所述,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案例:万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抚新检刑检刑不诉〔2019〕17号)

【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某市森林公安局认定万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系数量犯,即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构成犯罪。

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侦查机关虽然调取出万某某向赵某之间的转账记录,但转账记录中是否全是万某某收购赵某的木材款,无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另外侦查机关调取出的国有林场木材销售价格统计表无从考证,且与万某某供述收购的价格相互矛盾,由此推算出的立木材积不准确。

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本案万某某收购赵某的木材种类不明确,侦查机关认定万某某收购的木材均是赵某在某乡彭家村小石沟和韭菜沟砍伐,且与马圈子沟林相、树种组成及林龄相同,推定万某某收购的木材与马圈子沟林木出材率相同并不客观,也无法证实均系赵某盗伐或滥伐的林木。

故诸多矛盾无法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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