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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案例,如何认定入户抢劫

发布时间:2024-03-21 06:25:40 浏览:178

抢劫罪案例,如何认定入户抢劫

案例一,陆某钢等抢劫案

进入设置赌场的住户抢劫参赌人员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88号

被告人实施抢劫行为时主观上明确指向的是参赌人员,在得知被害人家正在设局赌博后,事先商议好抢劫参赌人员;客观上也仅以参赌人员为抢劫对象,所劫取的赃款、赃物全部为参赌人员的财物,未另外危及户内财产。

尽管被告人闯入了居民住所,并对居民住所内的人员实施了抢劫,但是,由于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对住户实施抢劫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针对住户及财产抢劫的行为,被告人的这种入户,实际上是进入赌博场所,而非家庭生活场所,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在个体家庭旅馆针对旅馆主人实施的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

案例二,杨某祥等抢劫案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09号

本案中,被告人具体实施抢劫的场所,在作为被害人家庭生活起居场所的同时,还是被害人经营旅馆的办公场所。因为旅馆是24小时营业的,这就意味着,一方面,被害人的居住场所具有开放性,客人可以随时到这里办理住宿等事务;另一方面,被害人的居住场所不以家庭生活起居为限。

该居住场所的功能是不固定、可以随时变换的,而且这种功能上的不确定性,不存在时间段的限制,因而在具体功能上不具有可区分性,不宜认定为“户”。

案例三,尹某刚、李某云抢劫案

提供配好的钥匙给同伙,让同伙入室抢劫共同居住人的,行为人与同伙均属于入户抢劫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15号

提供配好的钥匙给同伙,让同伙入室抢劫共同居住人的,行为人与同伙均构成入户抢劫。实施抢劫过程中伪造部分代为保管的钱款被抢,并将部分代为保管的钱款据为已有,应当认定为抢劫。

案例四,黄某松抢劫案

进入卖淫女出租房嫖宿后实施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44号

当没有嫖客进入出租房时,该出租房供卖淫女进行日常生活起居之用,同时具有相对封闭性和私密性,应当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相反,当卖淫女决定在该出租房内接纳嫖客时,该出租房实际承载的功能便转化为淫乱牟利的场所。此时,该出租房虽然具有“户”的场所特征,但不具有户的功能特征。

被告人虽然具有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暴力发生在户内两个要件,但是由于卖淫女的出租房在犯罪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户”,因此,不属于“入户抢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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