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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瞒报行程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24-03-22 06:25:40 浏览:190

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非常严重,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唯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快速打赢这一战,但是有一些人隐瞒行程、谎报行程,甚至制作虚假绿码,那么这种情况会被如何处罚?下面大家就随无罪辩护网一起来看一下。

疫情期间在以下情况下隐瞒真实行程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明知自己有不明原因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且近两周内有疫区旅行、居住史或有与其他已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过密切接触史;

二、在社区(村委会)、疾控中心等工作人员调查询问时,或在医生问诊时,对上述症状或对自己的旅居史、接触史等情况不做如实说明,后被确诊为疫情感染病人;

三、在没有接受隔离治疗或未自行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情况下,肆意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与他人进行密切接触。

相关案例:

案例1

2021年7月18日,李某(女,37岁,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从南京乘坐高铁回到赣榆区城头镇家中。7月24日,赣榆区发布疫情防控通告,要求7月6日以来有南京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应主动向所在的村或社区申报,配合开展防控措施。在相关部门进行核查时,李某故意隐瞒在南京江宁禄口街道居住多日的真实行程,且未主动采取隔离措施。7月31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李某行政拘留。

案例2

2021年7月26日,宝应县西安丰镇太仓村卫生室室长黄某妻子朱某乘坐高铁从南京市江宁区返回宝应县西安丰镇太仓村家中。黄某明知防控要求,但并未提前向所在村报备,并且故意隐瞒朱某行程。7月28日,太仓村在排查中发现朱某从江宁区返程的问题,并及时将该问题上报至镇疫情防控指挥部。目前朱某及黄某均已被集中隔离。黄某身为医护人员,本应带头执行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却故意隐瞒妻子行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将根据后续调查,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案例3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公安局官方微博7月29日通报:7月17日,黄某某等三人从南京禄口机场乘坐航班前往张家界旅游,23日乘坐高铁回南京,次日乘坐网约车回到家中。7月22日,建湖县疾控中心向社会发布紧急提醒,要求7月6日以来所有经停南京禄口机场的人员,应主动向所在的村居申报,并接受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流行病学调查期间,黄某某等三人故意隐瞒真实行程,且未主动采取隔离措施。黄某某等三人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分别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警告和行政拘留的处罚。

北京通报

8月5日,第232场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现场获悉,北京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董亦军通报,对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等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

(四) 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3、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以上就是无罪辩护网今天为大家介绍的主要内容,希望对您的问题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不懂的地方或者需要相关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在线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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