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并没有限制。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1、尽管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后是否返还出资没有规定但是根据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应该返还相应的出资。
2、按公司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的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是可以用现金出资的还可以以实物或技术入股。实物或技术应通过评估先确定价值。如果新加入者投入的是现金可采取增加原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原股东转让其部分投资而保持原注册资本不变两种参股方式。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形成决议同意不同意接受新股东加入及采用哪种方式。
股东认缴出资时间可以变更但是要进行变更就需要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话就需要通过召开股东会议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可以变更。所以更认缴期限是可以的不过得通过召开股东会议来变更否则应当按期缴纳。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