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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例,在传销组织内采取暴力手段强制被害人交出财物

发布时间:2024-03-24 06:25:38 浏览:193

抢劫案例,在传销组织内采取暴力手段强制被害人交出财物

案例:匡某飞、杨某等抢劫案((2015)岳中刑二终字第40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上诉人匡某飞、向某、祁某科、原审被告人杨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伙同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人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而本案上诉人匡某飞所管理的传销组织并无任何经营活动,也未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人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而是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强制被害人交出财物,并将所抢财物据为己有,该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匡某飞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及敲诈勒索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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