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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4 06:25:38 浏览:190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的区别(附案例)
《刑法》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
对于“自动性”的判断标准,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论有主观心理说和规范回转说。前者是“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行为人在没有心理强迫下放弃犯罪属于中止,而在强大的心理压力下放弃犯罪是未遂;而后者认为,尽管危害行为在客观上还能够实施,但当存在不利状态时,如果从一名普通的理性罪犯的眼光来看,再去行为是不理智的,那么这就属于被迫放弃,而非自动中止。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为从犯罪道路上的回转,体现“对合法性的回归”时,才能被评价为自动性。
一般认为,在犯罪分子自认为犯罪能够进行下去,即使在客观上不能进行下去,只要放弃犯罪的,应当认定为中止而不是未遂犯。
对于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的动机即起因应作广义的辩证的理解,而不能只限于真诚彻底悔罪才行,也不宜一概排斥存有客观不利因素的情况。在存在客观障碍的情况下,有时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而是出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应当认定为中止;有时行为人认识到了,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当认定为中止。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案例
1、【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570号】白某、肖某绑架案——绑架罪未完成形态的区分
【裁判理由】在绑架犯罪的预备阶段,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关键在于正确认定被告人停止犯罪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没有着手实施绑架犯罪行为是否违背其主观意志。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就需要考察被告人放弃继续实施预备行为及实施犯罪行为是否因为遇到了不利于着手的因素,该因素不利程度如何,是否足以阻止被告人着手实施犯罪。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可能成立犯罪预备;否则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2、【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39号】黄某等抢劫(预备)案
【裁判理由】预备阶段中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预备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预备行为或是在可以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着手犯罪。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均必须是主观上自愿主动放弃,而不是因外部原因被迫放弃。本案中,两被告人并非是自动放弃,而是在欲继续租车前行伺机作案时,因出租车司机警觉报案,才使两被告人的抢劫犯罪未能着手实行。因此,两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643号】夏某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惟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能否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裁判理由】我们认为,抢劫被害人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预备阶段的中止。
第一,被告人夏洪生伙同张某乘出租车,并要求司机行驶至偏僻地点,确实属于确定抢劫目标并为抢劫创造条件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
第二,将“乘坐出租车”的行为认定为“着手抢劫”有过早之嫌。“着手实施犯罪”意味着给法益已经带来急迫的危险,就抢劫罪而言,只有当犯罪行为人使被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法益面临急迫的危险之时,才宜认定为“着手抢劫”。具体到抢劫出租车司机这一类型犯罪,“着手抢劫”的认定标准应与其他类型的抢劫犯罪一致,即以出租车司机的人身和财产法益所面临的危险是否具有急迫性来判断。如果犯罪行为人以抢劫为目的乘坐出租车,但还未采取任何暴力、胁迫手段,则法益所面临危险的急迫性并不明显。
一般人携带刀具乘坐出租车的行为,与本案在客观方面完全一致。前者显然无罪,若认定本案已经构成“着手实施抢劫”,仅依据二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而定罪,难免有主观定罪之嫌。
所以,抢劫周某的行为仍处于抢劫预备阶段。本案中,夏某、张某乘坐周某的出租车行驶了一段路程,周某拒绝前行至夏洪生指定的偏僻地点,二被告人遂下车。无论是采取认定犯罪中止的主观说,即被告人担心实施抢劫有可能被发现而自动放弃犯罪;还是采取认定犯罪中止的客观说,
即以一般人的观点来看,在当时情况下二被告人仍有实施抢劫之可能性而自动放弃犯罪,均可认为二被告人构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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