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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案例,趁店内无人盗窃香烟

发布时间:2024-03-27 06:25:40 浏览:129

盗窃罪案例,趁店内无人盗窃香烟

 2020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驾驶一辆电动摩托车先后窜至村庄四家商店,趁店内无人,盗窃第一家商店现金170余元,香烟2条价值410元,被盗财物共计580元。盗窃第二家商店现金1300元,香烟6条价值850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2150元。盗窃第三家商店现金1800元,香烟5条价值950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2750元。盗窃第四家商店香烟23条价值1900元。王某作案四起,盗取财物价值合计7380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由王某家属返还受害人。
2020年11月王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王某盗窃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但本次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故不属累犯。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全部退赔赃物,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窈、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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