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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侮辱罪案例分析(认定与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4-03-27 06:25:40 浏览:146

强制侮辱罪案例分析(认定与量刑标准)

【强制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79号】周某某等非法拘禁案——将被捉奸的妇女赤裸捆绑示众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侮辱罪与侮辱妇女罪(现行罪名为强制侮辱罪)的法定刑幅度是不同的,后者重于前者。因此,准确区分二者十分重要。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侮辱妇女罪,是从 1979 年刑法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从立法精神来看,侮辱妇女罪中的“侮辱”的含义不同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中的“侮辱”。它主要是指为获得性刺激,以淫秽举止或言语调戏妇女的行为。因此,侮辱妇女罪和侮辱罪的关键区别就在于,前者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空虚等变态心理,以寻求性刺激或变态的性满足为主要动机,而后者的行为人则主要是基于泄愤、报复等动机,以贬损他人名誉为目的。除此之外,二罪的区别还表现为

    1.行为对象不同。侮辱妇女罪的对象只能是 14 周岁以上的少女和成年妇女,而侮辱罪的对象则没有性别及年龄上的限制。侮辱罪虽然也可以妇女为对象,但由于其主观目的是贬损他人名誉,因此,其侵犯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妇女或特定的人;而侮辱妇女罪的动机是基于精神空虚等变态心理,寻求性刺激或变态的性满足,因此,其侵犯的对象有可能是不特定的妇女。

    2.行为方式不同。根据刑法规定,构成侮辱罪必须以公然实施侮辱行为为要件,而侮辱妇女罪的构成则没有此要求,也可以是以非公然的方式进行。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侮辱妇女的,则适用更重的法定刑幅度。侮辱妇女罪主观上出于寻求性刺激的动机,决定了其侮辱行为必须是当场对被侮辱的妇女实施,而侮辱罪对被害人所实施的侮辱行为,则既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非当场的。

    就本案而言,尽管被侵犯的对象也是妇女,但本案被告人主要是基于泄愤、报复等动机,以贬损他人名誉为目的,并非出于精神空虚等变态心理,以寻求性刺激或变态的性满足为主要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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