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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30 06:25:38 浏览:137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自然人犯本罪的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诈骗额在l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额在50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巨大经济损失的;因此而引起严重的外交事件,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的;给银行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多次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利用信用证诈骗的犯罪集团之首要分子;等等情况。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当综合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诸多方面后全面加以认定。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达到250万元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是指因其诈骗造成受害人的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的;造成特别严重的声誉、经济影响的;引起特别严重的外交事件的;给银行造成特别严重的政治、经济影响的;属于惯犯、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严重情节的;等等。
单位犯本罪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减刑的起始时间,是指罪犯被执行刑罚多少时间后才可以依法减刑;减刑的间隔时间是指第一次减刑与第二次减刑之间应相隔多少时间的规定。
1、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以上;
2、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第二次减刑时,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3、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4、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后方可减刑;
5、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不得减刑,二年执行期满可减刑。
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十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得少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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