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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30 08:25:33 浏览:151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例
案例:毛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2015)温鹿刑初字第468号)
裁判理由
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主观故意问题,经查:
1、被告人毛某作为“某某某”网站“散讲某某”板块的版主,其本身即具有审核论坛发布贴子是否违法相关规定的责任,且具有删除贴子的权利,其作为从业人员对于其本人发布贴子内容的真实性更要有比一般网民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况且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毛某明知其所发布的色情图片并非南塘本色酒吧内的真实情况,其仍然予以发布;
2、作为一个拥有正常认知能力的被告人,其在法庭上辩解发贴的目的是为了向有关部门举报,但是却不通过电话或互联网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而是将图片以及自己编撰的文字信息在论坛上传播,且其所配文字明显与举报贴的方式不相符。
因此,本院认为:被告人在明知其所发布的贴子内容可能侵害他人商业信誉的情况下仍然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并且造成使他人商业信誉受损的后果,其主观上具有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间接故意而非过失。故对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
第六十六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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