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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31 06:25:39 浏览:148
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裁判案例
案件经过
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期间,李某从韦某处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后,为谋取利益,出售给高某及其介绍的受票企业(企业实际控制人徐某)。价税合计金额为7112293.82元,税额为 1033409.97元,全部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李某从韦某处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后,为谋取利益,出售给高某及其介绍的受票企业(企业实际控制人胡某和李某1)。价税合计金额为5242335元,税额为761706.75元,全部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2019年9月,李某被青山湖区公安机关抓获。李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6份,税额合计金额1795116.72元,数额较大。
案件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韦某、李某,作为中间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高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受票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徐某、胡某和王某,均触犯刑法!(除李某外,其他人员另案处理)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案件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来源: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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