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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1 06:25:40 浏览:73
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10起合同诈骗罪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以下是无罪辩护网给大家分享的10起合同诈骗罪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 裁判要点,,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1、王某某合同诈骗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62号)
【裁判要点】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2、骗租机动车并质押变卖的定性(人民司法2017. 05.021)
【裁判要旨】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从对方手中取得车辆使用权,随后以该机动车作为质押物向他人借款或卖予他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质押变卖行为应作为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不能再以犯罪予以惩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骗租车辆的价值,不应认定为抵押变卖所得数额或者两者之和;租赁车辆的租金应视为犯罪的工具,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案号】一审:(2016)京0112刑初57号
3、利用虚假信息租赁汽车再质押借款构成合同诈骗罪(人民司法2015.06.022)
【裁判要旨】行为人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并取得租赁车辆。之后行为人又利用伪造的产权证明将所租车辆质押向他人借款,骗取被害人现金。行为人的两个行为均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合同诈骗罪予以定罪处罚,且犯罪数额应为前一行为骗取车辆的价值与后一行为所骗现金价值相加的总和。
【案号】一审:(2013)江法刑初字第00060号
4、骗取担保获取银行贷款构成合同诈骗罪(人民司法2014.16.027)
【裁判要旨】对于行为人骗取担保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形,应该按照实际案情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具体目的,并确定两种行为的属性及相互关系。若行为人具有骗取担保与骗取贷款的概括故意,且金融机构可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进行权利救济,最终受损系担保人的情形,可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担保人财产的目的,从而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号】一审:(2013)浙杭刑初字第2号二审:(2013)浙刑二终字第44号
5、租车不还情形下的罪名确定——兼谈将自诉案件作为公诉案件起诉的处理(人民司法2011.8.025)
【要点提示】在租车不还的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取得他人车辆,是通过合同租赁之诈骗方法实现的,就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取得他人车辆时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在取得车辆后因为一定的原因而拒不还车,就要考察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可能构成侵占罪。将侵占罪这类法律明确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作为公诉案件处理,属于管辖错误。如检察机关不撤诉,应裁定终止审理。
【案号】一审:(2010)庐刑初字第00253号
6、定点医疗机构骗取医保资金构成合同诈骗罪(人民司法2011.10.057)
【裁判要旨】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签订的服务协议在性质上应属民事合同;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小病大医、空挂床位等手段,多开、虚开治疗项目和治疗费用,骗取医保资金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号】一审:(2011)涪法刑初字第26号
7、合同诈骗罪中主观故意的认定(李剑弢12.018)
【裁判要旨】商业合作中,一方代为收取货款后不及时支付给合作方,违背协议约定用于其它投资并造成亏损,合作方催讨债务时隐匿、转移部分货款故意不还付给合作方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07)乌中刑初字第09号二审:(2008)新刑二终字第7号再审:(2010)刑提字第1号
8、事后合同诈骗中事先部分的认定(人民司法2011.18.058)
【裁判要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为人在合法占有他人财物时并没有诈骗的意图,也没有采取欺骗手段,但后来其主观方面发生了变化,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采用欺骗手段不归还原来占有的财物并继续骗取他人财物,原先占有部分应当计入合同诈骗数额之内。
【案号】一审:(2009)延刑初字第187号
8.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人民司法2010.12.014)
【裁判要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均是破坏国家金融秩序行为,并具有相似的行为表现方式,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虚构了主要的客观事实。在司法实践中,要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证据分析、判断,从而准确定性。
【案号】一审:(2006)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61号 二审:(2007)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84号
9.、集资诈骗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人民司法2009.10.013)
【裁判要旨】公司申请股票在境外上市,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还要经过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在公司不具备境外上市的条件且未报经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该公司股票将在境外上市为名,欺骗社会公众,无限量地销售该公司的股权,收取并随意支配,使用投资者交纳的股权转让款,导致广大投资者收益无法实现和保障,应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该行为的性质属于集资诈骗。
【案号】一审:(2007)西刑二初字第122号 二审:(2008)陕刑二终字第99号
10.、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中的几个问题(人民司法2009.18.004)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案号】一审:(2007)丽中刑初字第35号二审:(2008)浙刑二终字第59号复核:(2009)刑二复83970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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